偷盗电缆不只是简单的经济损失,其危害是多方面的,对桥梁安全、道路行车、交通管控、人畜安全、电网运行等都有不良影响。
很多人以为电缆价值不高,误以为偷窃电缆只会构成盗窃罪,量刑也会比较轻。事实上,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都可以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若因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等严重后果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大,刑罚重,市民朋友切勿以身试法。
因失业没钱花,张某与邓某商议偷电缆赚钱。二人遂于2014年10月14日凌晨,由张某驾驶一辆电动单车搭着邓某来到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季华西路出口往南海罗村方向60KM+80M处,使用钢锯将一条埋在地下的电缆锯成3条,接着拿铁锤砸开旁边埋地变电所水泥保护井的水泥盖板,继续锯井内的电缆。期间,两人被巡逻至此的民警发现,张某逃离现场,邓某被当场抓获,警方缴获钢锯等作案工具一批。同年10月17日,张某被抓获。
经查实,上述被锯断的高压电缆及被砸烂的埋地变电所水泥井盖是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正在运行的电力设施,于2006年11月安装验收并交付使用,鉴定价值为1790元。
庭审中,张某辩称案发地点的电缆已经被破坏并剪断了,其只是盗窃已经被破坏的电线,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经查,同案犯邓某的供述证实张某具体实施了盗锯电缆的犯罪事实,且证人证言、物证、作案工具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法院对张某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经审理,禅城法院认为张某、邓某以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共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据此,张某被依法判刑4年、邓某被判刑3年6个月。
据悉,被盗电缆用于一环路灯照明,被剪断后路灯就不亮,晚上行驶的汽车容易发生事故。